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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开发票有限公司开票流程4月8日,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举行庆祝建校10周年座谈会。受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军委托,税务总局总审计师、税务党校第一副校长顾炬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党校历任领导钱冠林、宋兰、董志林和来自部分省、市国家税务局的10余名党校毕业学员代表参加座谈。
  顾炬指出,在税务总局党组的坚强领导和税务党校校委会的直接领导下,税务党校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施教、从严管理的方针,培训体系日趋完善,教学特色日益彰显,学员管理严格规范,培训成果全面丰富,已经发展成为税务系统开展党的理论教育的主阵地、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和加强税务干部党性锻炼的大熔炉,成为扩大税务部门影响的品牌和名片。
  顾炬强调,经过10年的发展和探索,税务党校积累了丰富的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是党校发展进步的永恒主题;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党员、教育干部是党校发展进步的根本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党校发展进步的力量源泉;不断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是党校发展进步的坚实基础;树立并保持良好的学风校风是党校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
  顾炬要求,税务党校要以建校10周年为契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党校工作“九个坚持”的要求,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从党的建设和税收现代化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明确税务党校的职能定位,坚持党校姓党原则,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突出理论研究和参谋智库作用,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办学水平,充分发挥税务党校在税务教育培训中的主阵地、主渠道作用,为全面推进税务干部队伍建设和税收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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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eased May 25, 20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样做,也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一致。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7.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9.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10.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12.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政策具体内容。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号),对纳税地点、分期缴税办法及备案手续、备案时间、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等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下发了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新出台的政策及征管规定,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便捷办理分期缴税事宜。同时,税务总局还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样做,也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一致。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7.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9.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10.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12.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政策具体内容。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号),对纳税地点、分期缴税办法及备案手续、备案时间、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等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下发了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新出台的政策及征管规定,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便捷办理分期缴税事宜。同时,税务总局还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务总局随后印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相关问题。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
  答: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什么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3.为什么要扩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政策实施范围?
  答: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投资逐步发展壮大。特别是近年来,在企业新设立、兼并重组、增资扩股、定向增发等经济活动中,个人直接以股权、科技成果、不动产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行为日益增多,这些行为大都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由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资金纳税,导致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税务机关执法也面临两难境地。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务院在批复《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3〕38号)中,批准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探索解决之路。
  近日,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国务院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将上海自贸区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内实施。随即,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配套文件,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细化。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此次分期缴税优惠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分期缴税政策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样做,也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一致。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为什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实质为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对外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同时发生。个人通过转移非货币性资产权属,投资换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股票,以下统称股权),实现了对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对资产评估作价,对资产评估价值高出个人初始取得该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即资产原值)的部分,个人虽然没有现金流入,但取得了另一家企业的股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规定,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如果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没有超过原值,个人则没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6.怎样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答: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作价,并据此入账,经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为非货币性资产的转让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转让时按规定支付的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例1:2008年刘先生以1000万元购得一块土地。后其以此土地经评估作价2000万元入股B公司。过户时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则刘先生以土地入股B公司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80万元【(2000-1000-100)×20%】。
  例2:王先生、李先生最初各出资300万元成立A公司。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王、李两位与B公司达成重组协议,B公司以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补价方式购买王先生、李先生持有的A公司股权。其中,分别向两位发行价值3000万元的股份、支付300万元的现金,在此过程中两人各自发生评估费、中介费等相关税费100万元。那么,王先生、李先生应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3000+300-300-100)×20%】。
  7.如何分期缴纳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综合考虑自身资金状况、被投资企业发展前景、投资回报预期等因素,自行合理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按计划分期缴纳税款。
  8.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还能分期缴纳税款吗?
  答:《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也就是说,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现金补价,现金部分足以缴税的,税款应一次结清;现金不足以全部缴清税款的,不足部分可以分期缴纳。上述现金补价,是指个人在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除了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外,还可能取得一定数量的现金,对这部分现金,会计上一般称为补价。
  例3:在例2中,王先生、李先生因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80万元。两人在此次交易过程中各自取得的300万元现金补价,应优先用于缴税。剩余的280万元,可分期缴纳。
  9.分期缴税期间,个人转让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取得的股权的,尚未缴纳的税款需要一次性缴纳吗?
  答:按照《通知》规定,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以非货币资产性投资取得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对部分转让股权且取得的现金不足以一次结清税款的,剩余部分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例4:以例2、例3中王先生为例。王先生在办理280万元分期缴税手续后的第3年,仍有200万元税款尚未缴纳。此时他转让了部分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换取的股权,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超过200万元,那么他应一次结清税款;如果取得的税后转让收入不超过200万元,假设为160万元,那么,剩余的40万元可以继续分期缴纳。
  10.分期缴纳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分期缴纳办法从201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通知》明确规定,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该应税行为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期限内分期缴纳应纳税款。
  例5:假设张女士2015年12月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那么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2015至2019年这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例6:假设李先生2014年进行了一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因资金问题,截至2015年3月31日尚未缴税,那么他也可在2015至2018年这4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缴清税款。
  1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纳税地点区分具体情形确定:
  (1)以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投资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2)以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应在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3)纳税人以不动产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申报、备案及纳税等事宜。
  12.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需要哪些手续?
  答:纳税人办理分期缴税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填写《公告》附件所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并在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须同时报送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等。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需要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地税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1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明确了政策具体内容。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操作,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税务总局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制发《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20号),对纳税地点、分期缴税办法及备案手续、备案时间、变更分期缴税计划等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二是下发了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落实新出台的政策及征管规定,加强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手续,规范内部管理流程,确保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便捷办理分期缴税事宜。同时,税务总局还将持续跟踪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掌握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再次明确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范围。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4月1日起,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发票信息源头管理,从根本上保证发票本身及内容的真实性,实现增值税一体化管理。在推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时,纳税人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发票管理新系统的推行不增加纳税人负担。
  “但小规模纳税人有其特殊性。”该负责人解释,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暂免缴纳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暂时不能抵减,只有企业壮大后缴纳增值税时才能抵减。为避免推行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目前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新系统。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存量小规模纳税人可暂继续使用现有方式开具发票。税务部门将加强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等工作,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方便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
  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强对服务单位的管理,对服务单位发生搭售设备和软件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要采取必要措施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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